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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資者保護教育宣傳專項系列活動 活動主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活動口號:保障金融權益,助力美好生活 活動內容:2025年3·15投資者保護教育宣傳專項系列活動正式啟動,本次系列活動主要聚焦普及投資者保護制度及退市投教相關知識。 2024年7月實施的新《公司法》針對公司治理痛點,重點優化小股東權益保護: 擴大知情權與監督權(第五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 股東及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查閱、復制有關材料,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股東要求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適用前四款的規定。 新《公司法》對股東有權查閱復制的內容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在有權查閱的內容中增加了“會計憑證”,明確股東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行使知情權、并刪除了公司法解釋四規定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要求,以及將知情權的行使范圍拓展至全資子公司。新《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對于維護中小股東權利、加強股東對公司的監督意義重大。 降低行權門檻:股份公司臨時提案權持股比例從3%降至1%,增強中小股東參與決策的可能性(第一百一十五條)。 異議股東退出機制(第八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新增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情形下的回購請求權,為陷入公司僵局的股東提供退出路徑,這一突破性的規定,必將成為中小股東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 跨層級代位訴訟(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允許股東對全資子公司的侵權行為直接起訴,遏制大股東通過多層架構轉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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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融權益,助力美好生活——防范非法薦股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經濟領域內以非法集資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呈現多發態勢。一些非法分子通過假冒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等形式開展非法薦股、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等非法證券活動,致使投資者利益受損。 一什么是非法薦股? 非法薦股是指沒有證券從業資格,特別是沒有投資顧問從業資格的機構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有償地向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行為。有償性在于這些機構或個人通過推薦股票收取一定的咨詢費用。 二常見的非法薦股形式有哪些? 近年來,隨著網絡直播和短視頻的興起,非法薦股的形式也發生了諸多變化。除了傳統的軟件薦股、培訓薦股外,經過短視頻包裝的“大師”“專家”冒充證券從業人員推薦股票的現象也呈高發態勢。非法薦股的形式非常多樣,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類:?1.直播間非法薦股開設直播間,以“主播”“播主”“圈主”等名義推薦股票等投資標的。?2.網絡聊天平臺非法薦股?在平臺通過視頻、群聊等形式,以“分享炒股技巧”“鎖定牛股”“推薦黑馬股”等吸引眼球,以“高手指導”“大佬看盤”“名家談股”等方式吸引用戶進行各種方式的繳費。?3.造“人設”非法薦股?利用個人資料、評論、視頻等內容,營造“股神”人設,將用戶引流至各類即時通訊工具,為用戶提供股票投資分析意見、買賣時機建議,預測股票價格走勢。?4.賣課程非法薦股?借助售賣“投資者教育”“炒股”“財商”課程的幌子組織非法薦股活動。 三如何有效防范非法薦股行為? 防范“非法薦股”活動,投資者應把好信息“入口”關和資金“出口”關。網上信息需警惕把好信息“入口”關對手機上刷到的視頻,生活中收到的電話、短信,微信上的好友申請、薦股小作文,都要仔細甄別。附帶兜售“會員服務”“咨詢服務”的,利用“漲停板”“龍頭”“黑馬”“暴漲牛股”吸引眼球的,多半是“大坑”。守住錢袋子把好資金“出口”關對各類“薦股”活動保持高度警惕,不輕易聽從股票推薦,切勿向個人賬戶匯款,以免遭受財產損失。如需獲取相關投資咨詢服務,請選擇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四防非小貼士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應保持理性投資心態,理性選擇正規投資渠道,如需獲取投資咨詢服務,應當詢問相關機構和從業人員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并要求查看其資格證書,還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的“從業人員”欄目對執業人員的姓名、登記編號等信息進行核實。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如果有人要求向個人轉賬或賬戶名稱與該機構名稱不符,投資者要果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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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的國際性節日,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消費者權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3·15投資者保護教育宣傳活動主題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以提升投資者金融素養和金融安全意識、增強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為目的,宣導證券期貨政策法規,提示投資風險,倡導理性投資理念,提振投資者信心,推進行業誠信文化建設,增強人民群眾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可得性和獲得感。 典型案例分享 案例一 交易規則記心中,申購贖回倍輕松 案情簡介: 投資者李某反映,其于2022年9月30日通過A證券公司APP購買了B基金公司的某基金100萬元,產品介紹明確持有時間滿7天免收贖回費,但10月11日贖回時卻被收取了1.5萬元的手續費。其認為B基金公司胡亂收費,因此申請調解,要求B基金公司退回全部手續費。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受理糾紛后,調解員首先向基金公司了解情況。基金公司反饋,李某于2022年9月30日15: 00之前申購了某基金,A證券公司APP的申購界面已寫明“現在購買確認日期預計為10月10日(以9月30日凈值確認)”,且界面也附上交易規則的鏈接,點擊進入后可看到詳細的申購及贖回規則。因此李某在份額確認后的下一交易日(10月11日)贖回是會產生一定的贖回費。 隨后,調解員與李某進行解釋溝通。李某則抱怨,其于10月10日當天收到了B基金公司發送的短信,短信內容“您于2022年9月30日通過A證券公司提交的基金申購申請已確認成功”。李某認為該短信誤導了他,讓其認為申購當天(9月30日)已確認份額,由此推斷出10月11日贖回基金時,持有時間超過7天,不需收取手續費。 根據雙方的說法,調解員一方面向B基金公司指出,雖然APP申購界面已顯示基金申購確認時間及相關交易規則,但發送的短信沒有明確份額確認時間,可能讓一些不熟悉交易規則的投資者造成誤解,因此建議B基金公司優化短信內容;另一方面向李某解釋基金交易規則,告知其申購界面已有相關提示,B基金公司收取贖回費是有依據的。經多次溝通協調,雙方均認同調解員的觀點,B基金公司承諾盡快修改短信內容,李某也認識到自身問題,表示不再追究,最終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案件啟示: 目前,很多投資者會在假期前購買基金,以求假期獲取投資收益。但現實中,個別投資者不僅錢沒賺到,還倒貼了手續費,究其原因,主要是投資者不了解交易規則。根據基金交易規則,普通基金的交易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以下3種情況:一是交易日(T日)15:00前提交交易(即申購或贖回)申請,視為T日的申請,按T日的凈值成交,T+1日確認份額;二是交易日15:00后提交的交易申請,視為下一交易日(T+1日)的申請,按T+1日的凈值成交,T+2日確認份額;三是周末、節假日等非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請,視為非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15:00前的申請,按第一個交易日的凈值成交,第二個交易日確認份額。基金持有期自申購確認成功之日才開始計算,贖回費一般視持有期長短來收取,贖回資金到賬時間,取決于具體基金類型和贖回方式,并非實時到賬。 對此,建議:一是交易規則要了解,購買基金莫粗心。投資者在購買基金前,應仔細閱讀基金交易規則及相關提示,清楚了解費用計算方法,若對產品持有時間、到賬時間有疑問,及時咨詢客服人員。二是短信提示需明確,內容歧義應避免。基金公司在編輯審核通知短信及交易規則提示時,應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投資者的知識儲備及理解能力,盡可能簡單明了,避免語序不當、表意不明,造成投資者誤解,建議基金公司對客戶咨詢較多、曾提出異議的短信內容或規則提示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案例二 兩融規則學通透,有效溝通化誤解 案情簡介: A先生反映,近日其在B證券公司融券賣出C股票共計1000股,隨后C股票進行了現金分紅,但B公司卻私自從其信用賬戶中扣除C股票分紅的相應金額2000元。其認為不合理,因此申請調解,要求B公司補償損失并給予合理解釋。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受理糾紛后,調解員首先向B證券公司了解情況,公司反饋A先生于2022年10月底融券賣出C股票,后C股票在12月進行分紅除權,A先生便于分紅次日買回C股票并了結該筆融券負債。根據A先生簽訂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約定:“甲方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的,乙方按照股權登記日甲方融券余量及現金紅利派發比例,計算甲方應補償金額,應補償金額優先從甲方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現金余額扣減。”因此,B證券公司從A先生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現金余額中扣減了應補償金額2000元是符合合同約定的。 基于上述情況,調解員耐心向A先生解釋說明,A先生認為該規定是B證券公司的內部規定,且開通兩融賬戶時,工作人員未主動告知該項規定,其認為在未獲得C股票現金分紅的前提下需投資者承擔該部分補償是有失公平。調解員告知A先生,《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客戶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由此可見,B證券公司是基于上述條款來約定合同內容,并無不妥。同時,調解員進一步分析上述約定的合理性:站在證券公司角度,若原持有1000股C股票,則在分紅日會獲得紅利收入,但因將C股票出借給A先生賣出,便損失了紅利收入,所以公司需收取A先生該部分資金用以彌補相應損失;站在A先生角度,股票分紅當日會進行除權,即股價要去除股票所含的紅利權益,導致股價下跌,A先生在分紅次日買入C股票償還融券負債時,買入價是除權后的價格,因此支付給公司的補償就是所獲紅利,所以A先生實質上是以沒分紅的價格買回股票來償還債務,并未蒙受額外損失。 經調解員的反復溝通協調,A先生情緒有所緩和,表示理解融券賣出權益處置的相關政策,并主動放棄賠償主張。B證券公司也向A先生承諾后續會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加強交易規則方面的解釋說明。最后,雙方協商一致,并對調解中心表示感謝。 案件啟示: 一是兩融規則應學習,簽署合同要看清。投資者簽署《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等相關文件就意味本人知曉并理解文件的內容,愿意承擔兩融交易的風險和損失。在簽署兩融合同、風險揭示書等文件前應仔細閱讀,加深對交易規則、兩融強平、展期、權益處置等重點內容的理解,做好風險評估及資金安排。 二是服務理念需轉變,有效溝通化誤解。投資者在知識層次、認知水平方面差異較大,容易導致部分投資者對合同條款理解有偏差,出現風險錯配、預期收益落差等問題。對此,建議經營機構在服務過程中應改變“一刀切”的做法,主動基于投資者具體情況進行差異化的客戶管理服務,采取適當的方式向投資者詳細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加強權利、義務及風險等重要事項的提前告知,尤其是復雜、高風險業務,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案例三 限制賬戶需謹慎,通知內容應明確 案情簡介: 陳小姐反映,其父生前為某證券公司客戶。在父親患病期間,證券公司未提前通知就直接對父親賬戶采取了限制措施,導致父親生前無法將資金轉出。目前,其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需提交各種材料,增加了資金轉出的成本,因此申請調解,要求證券公司就限制賬戶的問題給予合理解釋,并就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便利條件。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先向證券公司了解糾紛情況,后公司反饋,客戶屬于80歲以上老人,公司曾就實名制問題多次聯系客戶,但都聯系不上,且在發送提示短信后的一個月內,客戶都未臨柜簽署《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賬戶實名制合規承諾書》,根據公司規定“客戶為80歲以上老人且無法聯系的,應對其賬戶增加禁止銀行支取、禁止撤銷指定、禁止轉托管的限制”,因此公司對客戶賬戶進行了相應限制。另外,陳小姐目前主要是未按要求提供證券權屬證明文件,導致非交易過戶業務一直無法成功辦理。 后調解員查看了公司發送的短信,內容為:“根據賬戶實名制的要求,投資者應開立、使用本人的賬戶,不可出借或借用賬戶。請您到我們營業部(分公司)簽署《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及《賬戶實名制合規承諾書》,或者來注銷賬戶,不要將賬戶交給他人使用。如您的賬戶確實不是您本人在使用,是違反實名制使用規定的,我們需要對您的賬戶采取限制買入的措施”。對此,調解員向公司指出,從短信內容來看,不能得出客戶沒到營業部(分公司)簽署《賬戶實名制風險揭示書》及《賬戶實名制合規承諾書》,公司就會對賬戶采取限制買入措施。且退一步講,即便是對賬戶進行限制,短信內容只是告知客戶賬戶會被限制買入,而現實中證券公司卻根據內部要求對客戶賬戶作出禁止支取、轉托管、撤指定的限制。由此可見,公司短信通知內容不僅有歧義且與公司規定不一致。對此,證券公司也承認短信內容有瑕疵,表示會盡快完善短信內容,同時考慮到自身存在的問題,愿意酌情給陳小姐一定的補償。后經調解員的反復溝通,陳小姐接受了公司方案,并在公司的幫助下,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最終順利辦理好非交易過戶業務。 案件啟示: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關于賬戶實名制及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要求,證券公司制定了相應的內部規定,對客戶身份信息不規范的賬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在采取限制措施前,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開戶協議等簽字文件的約定通知客戶,如早期開戶沒有相關約定的,更應通過多種方式做好通知提醒,明確告知限制的理由、時間及方式等,讓客戶知悉,并做好通知提醒的留痕。另外,在編輯提示短信時,應從客戶的角度出發,盡可能簡單明了,避免語序不當、表意不明,造成客戶誤解。就投資者而言,除了盡可能保證留存電話的有效、通暢外,還可及時增加第二聯系人的聯系方式,方便更好的溝通和聯系,同時要積極配合證券公司的客戶回訪及日常通知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更新、協議補簽等事宜,以免影響證券賬戶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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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非法證券活動,投資者要注意增強對非法證券活動的防范意識,學會識別。識別非法證券活動,可從四個方面判斷。 一看業務資質。證券行業是特許經營行業,開展證券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投資者可登錄中國證監會及各派出機構網站行政許可欄目查詢有關信息,或致電證監會12386熱線查詢。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員是否具備證券期貨從業資格,可以登錄中國證監會網站或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查詢。另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也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投資者可以登錄其網站查詢具有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和掛牌公司的有關信息。 二看營銷方式。開展證券業務活動,要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有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在業務宣傳推介時,一般會采用謹慎用語,不會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同時還會按要求充分揭示業務風險。 三看匯款賬號。一般來說,非法證券活動的目的是騙取投資者錢財。為達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采取“打折”“優惠”“套餐”等方式,頻繁催促投資者將資金盡快打入所謂財務經理的個人賬戶。凡是收款賬戶為個人賬戶或與所稱機構名稱不符的,需要遠離。 四看互聯網網址。非法證券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由字母和數字構成,或在合法機構網址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數字,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監會或相關行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經營機構網址。 投資者應牢記,從來沒有一夜暴富,不要被虛假宣傳迷惑,選擇合法經營的持牌機構進行交易,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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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非法售賣“原始股”集資 一、案例簡介 2022年,某公司向老年人群體銷售保健品并承諾可使用購買產品積分兌換該公司“原始股”,同時宣稱公司已獲“莫桑比克國際證券交易所”上市批準,一旦上市成功,持有“原始股”股東即可獲得高額回報。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法》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案中某公司以在境外上市為幌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冊,向境內公眾發行股票是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活動;誘導公眾購買保健品并獲贈“原始股”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活動。 三、案例點評(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李毅) 目前,一些以境外上市為名非法售賣“原始股”的活動有所抬頭,大多都以境外上市為噱頭,通過虛假信息的宣傳,利用投資者對境外資本市場認知的信息不對稱,誘導公眾買賣“原始股”,進而獲得非法利益。廣大投資者應擦亮眼睛,遠離非法發行或轉讓“原始股”活動,謹慎識別風險,保持理性投資,切勿相信非法機構以境外上市為噱頭宣傳推介,誘導公眾購買“原始股”的騙局,避免財產遭受損失。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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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非法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一、案例簡介 2022年11月,投資者W某向12386熱線舉報,反映某微信公眾號發布《暴漲!賺21.5萬》等文章,通過公開交易單、展示盈利等方式誘導投資者付費加入其所謂“高端VIP”群,試圖騙取投資者高額咨詢費用。經查,該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許可。 二、案例分析 ??? 根據《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一條,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就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投資證券的可行性,以口頭、書面、電腦網絡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業務,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或者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的機構聘任并符合相關從業要求。 本案中該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許可,涉嫌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三、案例點評(和信證券投資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張紅浩) 目前微信、微博、抖音等網絡平臺存在大量魚龍混雜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信息,投資者在接受投資者咨詢或理財服務時,應提高警惕、注意甄別。不管是通過主動添加自媒體平臺預留聯系方式,還是接到以薦股、理財等名義的不明來電或好友申請,投資者都應首先核實對方身份信息;“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投資者切莫輕信“代為操盤、承諾收益”等虛假宣傳,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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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進行非法活動???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A證券公司客服熱線、官方郵箱陸續收到投資者投訴,反映受公司員工邀請加入股票交流群后被誘導下載行情交易軟件購買虛擬幣、原始股等并被收取咨詢費。經公司核查,上述活動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員工名義進行,投資者所下軟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軟件。A公司遂通過公司APP客戶端、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投資者風險提示。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第202條,《刑法》第225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后,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從事薦股咨詢活動,涉嫌非法證券活動。 三、案例點評(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史紅星) 近年來,非法證券活動隱蔽性強、花樣不斷翻新,不法分子采用多種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機構或人員進行非法活動。一是假冒公司網站、APP,誘導投資者下載非法軟件并入金、誘導投資者通過非法鏈接進行轉賬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員工,開展非法客戶招攬、薦股或者誤導、詐騙等;三是假借“與XX券商合作”名義,以“內幕消息”欺騙投資者。此類非法證券活動不僅侵害了證券公司名譽,更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識別判斷是否為合法機構。一是辨識主體資格。按照規定,開展證券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可以通過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二是辨識營銷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稱“老師”“股神”,以知道“內幕信息”、能夠挑選“黑馬股”、只要跟著他做,就能賺大錢的說法吸引投資者,而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能有以上行為。三是辨識互聯網址。非法證券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采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在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識別非法證券期貨網站。四是辨識收款賬號。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而非法機構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如果有人要求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應果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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